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GU Y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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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大事,区、市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就疫情期间相关工作均做出了具体安排和要求,为认真贯彻区、市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和精神,现就固原市检察机关疫情防控期间案件诉讼业务工作通告如下。
一、律师阅卷、会见申请和辩护意见提交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律师阅卷、会见申请和辩护意见提交等工作,建议采取信函邮寄,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申请、提交,办公电话、诉讼服务工作微信群预约等方式进行。“12309中国检察网”的申请、提交须按照工作流程上传律师从业资格证书、委托代理、辩护文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材料的扫描件或图片。各县(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要做好“12309中国检察网”相关申请、预约业务的审核办理,及时通过疫情防控隔离区向律师、辩护人提供相关服务。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益保障及网上信访工作
对需要查询案件诉讼进程、阅卷或听取意见的,除确需到场办理诉讼业务等特殊情况外,可通过宁夏检察机关互联网网站群、固原检察微信公众号以及“12309中国检察网”等网络平台或电话等方式申请。各县(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案件承办部门的联系沟通,对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督促案件承办部门依法做好延长办案案件或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
各县(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检察院工作要求,在做好案件诉讼服务工作的同时,值守人员要做好12309中国检察网和服务热线的信访接待工作。
三、案件受理工作
各县(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弹性上班的通知要求,做好案件受理的值班工作,确保及时高效办理案件受理等业务。各县(区)检察院凡要上报的相关案件,应与上级业务部门及时沟通。案件管理部门在做好案件移送审核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市院案件管理部门的沟通预约。案件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本院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交流,掌握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需要移送的相关案件进程,并与之就涉案财物移送工作进行充分协商沟通,严格把握特殊时期所采用的特殊方式。建议移送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提交电子卷宗光盘,对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的,采用清单、图片方式移交,实物暂由原办案机关保存。
四、办案期限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检察院要进一步强化对案件办理期限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要及时提醒案件承办人,并建议采取延长办案期限、建议法院延期、中止审理等方式,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办理不超期,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不被侵犯。
五、疫情防控工作
案件管理大厅是疫情防控的前沿阵地,各县(区)检察院务必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防疫要求和防疫责任制做好消毒、监测等工作。2月3日上午,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樊百安和党组一班人就案管大厅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检查,要求每天进行两次以上的集中消毒,在岗人员全天候佩戴口罩、手套,放置便捷消毒工具,院疫情防控办公室重点给予保障,既要工作人员自己,也要做好外来人员的防控工作。各县(区)检察院分管领导按此要求做好本院案管大厅的疫情防控工作,坚持案管大厅的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在疫情防控期间值守人员脱岗、推诿、扯皮、懈怠、不作为和慢作为。
监督电话:0954-2930017。